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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丢车火锅店担责20

时间:2017-12-14 10:45:14

吃饭丢车 火锅店担责20%

邀朋友到火锅城吃火锅,吃完后爱车却不翼而飞。车主起诉火锅城,要求赔偿车辆损失40万元。成都中院终审认定,消费者开车到火锅城的目的是为了消费,协助其在火锅城门外停车以及对车辆给予必要保护是火锅城应该提供服务的一部分,火锅城履行服务合同附随义务有瑕疵,判定火锅城承担20%的责任,赔偿消费者8万元。

昨日,省高院发布今年的*一期和第二期指导案例,此案被收录其中,将对全省法院办案起指导作用。

【案例一】

吃火锅丢汽车 店方担责20%

2006年3月,消费者陆明忠和朋友一起到武侯区某火锅城就餐。在火锅城保安人员的指挥下,陆明忠将全进口三菱帕杰罗(购买价为50万元)停放在火锅城外的自行车道上。吃完火锅后,陆明忠发现车已被盗。他认为,火锅城应当对因其保管不善造成车辆被盗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遂将火锅城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0 万元。

成都中院终审认为,协助消费者在火锅城门外停车及对车辆给予必要保护是火锅城应当提供服务的一部分。火锅城保安人员指挥前来就餐的消费者将车辆停放,并派人看守,表明火锅城以自己的行为履行着基于服务合同关系产生的对消费者车辆给予必要保护的附随义务。但火锅城安排了保安人员看守车辆,仍发生了车辆被盗事件,火锅城履行服务合同附随义务有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定火锅城担责20%的判决。

核心判词

省高院指出:经营者与消费者基于双方建立的服务合同关系所产生的附随义务,同样具有合同效力。经营者对消费者车辆履行必要保护的合同附随义务存在瑕疵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客人车辆被盗,我认为餐饮店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孔亮火锅耍都店关店长认为,餐饮等服务行业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同时,保障消费者的财产生命安全也是一项义务。

对常见的一些特殊场所停车被盗,相关场所是否该承担责任?昨日,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任云峰律师综合成都法院的生效判例分析认为,在消费服务场所停车应属于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提供服务方没履行附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在路边停车场停车及小区停车,应理解为收取的停车费用为场地使用费,双方如果没有严格履行手续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及小区物管不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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